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服务招商引资和企业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26号)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服务招商引资和企业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
遂宁市服务招商引资和企业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进一步执行好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和服务企业的政策,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打造西部最佳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行政机关(含园区)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招商引资和企业工作中有过错行为,按本办法追究责任。
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签约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在招商引资项目引进过程中,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
(二)不兑现招商引资承诺、优惠政策等,造成项目流失或投资环境受损的;
(三)在项目洽谈过程中,招商引资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因工作不力致使项目流失的。
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注册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未指定项目秘书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入驻有关证照,影响项目进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企业办理有关证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
(三)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扯皮推诿、无故搁置审批事项的;
(四)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