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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四)裁决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裁决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不属于省人民政府裁决范围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未告知当事人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当事人自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起满两年后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四)当事人不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之日起超过5年才提出裁决申请的

  (五)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过程中已告知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但是当事人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六)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支付方式有异议的;

  (七)经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但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八)申请人已撤回裁决申请,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九)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等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征地补偿争议范围的事项有争议的;

  (十)申请人已就同一征地补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且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已就同一事项作出过裁决决定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作为征地补偿争议案件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引起的征地补偿争议,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不作为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受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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