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9〕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补偿争议裁决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征地补偿有争议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裁决。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省人民政府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机构(以下简称裁决机构),具体负责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办理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 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对征地补偿的争议,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征地补偿适用依据的争议;
(二)对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认定的争议;
(三)对征地涉及的人均耕地面积认定的争议;
(四)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费的,对统一年产值或综合地价的适用标准和计算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