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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四、林地林木保护管理

  (十二)稳定退耕还林面积。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省有关部门历年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认真落实造林,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确保本市、县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十三)林地征占用。基础设施或开发项目建设应以不征占或少征占退耕还林地为原则,确需征占用的,由该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征占用造林补偿和异地造林重建费用,严格执行占补平衡的原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林木采伐。原补助政策执行期间,禁止采伐退耕还林林木,原补助政策期满后,林木所有者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于当年或次年按原林种进行更新造林。

  退耕还林荒山造林,林木所有者可按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申请采伐,并于当年或次年更新造林。

  (十五)林分改造。因树种选择不当或树种进入衰老期而生长不良,既无生态效益又无经济效益的林分,退耕还林者可按原林种或高一级林种进行改造,需要采伐林木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十六)林权发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把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和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紧密结合,将退耕还林地纳入本市、县的林地总体规划,并于2009年底前完成退耕还林的确权发证工作,切实保障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五、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

  (十七)年度检查。退耕还林工程每年实行市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市县级自查实行全查,其结果作为兑现补助政策的直接依据,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实行抽查,其结果作为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质量的依据。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历年退耕地还林和前第三年的荒山造林逐一农户、逐一地块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种树、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本市、县退耕还林符合政策要求。检查验收结束后,编写年度市县级自查总结报告,报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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