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兑现补助政策的依据。省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粮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退耕地还林面积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市、县财政应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单,将补助资金兑现给退耕农户。
(六)兑现补助资金的管理。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助政策资金兑现管理,开设退耕还林农户专户,完善领取补助政策资金签名手续,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直接兑现到退耕还林农户,禁止村组或他人代签代领退耕农户补助资金。财政、林业部门应将退耕农户领取补助资金签名记录表备份存档。
因自然灾害、保存率、复耕、征占用、权属纠纷等原因暂停兑现补助资金的,应在半年内处理结束,并将补助资金兑现给退耕农户。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
(七)制定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财政、农业、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有序推进。
(八)编制实施方案。国家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项目和资金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应依照专项规划,会同财政、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九)下达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和下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省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建设资金,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水务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
(十)实施项目建设。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依照本市、县专项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县级年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包括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劳动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内容),将年度建设项目落实到乡镇、村组,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受益农户、责任单位和建设资金等,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形成基建项目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加强检查指导和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各个项目建设的检查指导,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工程竣工后要组织验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每半年及年底编写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情况报告,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