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9〕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
退耕还林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退耕还林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三是确保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兑付给退耕农户。建立严格的补助资金兑现运行机制,完善兑现程序和手续,杜绝截留、挪用、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现象发生。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执行国家基本政策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相结合;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林权制度改革、文明生态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相结合。
二、严格兑现补助政策
(四)严格执行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政策。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年限是:退耕地还林每年每亩补助现金105元和生活费20元;生态林连续补助8年,经济林连续补助5年。
经营性承包土地实施退耕地还林的,承包者除了按合同享受承包经营收益外,不再享受新的退耕地还林补助政策,新的补助政策资金全部兑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