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和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卫生管理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的规定,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要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开展晨午检,晨检要有体温测量记录;对缺课缺勤病因要追查询问,及时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加强日常健康巡视和检查;严格对出入校园外来人员的登记管理;开展集体活动应当符合防控工作要求;加强对学生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传染病防治的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设立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发热门诊,建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在门诊大厅、住院部等重要场所入口设置体温监测设备;加强对医务人员防治甲型H1N1流感知识的培训,提高病原检测能力,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治疗;加强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准确上报疫情信息,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做好医务人员的防护,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等措施落实到位,降低医务人员感染风险;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置、管理医疗废物和医疗污水,严禁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
四、严格防控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我省防控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负责人职责绩效考核范围,实行责任追究制。有关部门、市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照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未依法依规落实好各项防控措施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控责任的,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型H1N1流感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按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根据
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