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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甲型H1N1流感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


  甲型H1N1流感的确诊病人和疑似病人,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服从、配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排查工作。拒绝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接受集中医学观察、居家医学观察的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登记和确认工作;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健康监测;遵守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规范。

  行业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所在市县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积极加强与被采取防控措施的人员所在单位的沟通工作,保障防控措施有效实施。

  三、强化口岸、社区、学校、医疗机构的防控工作,严防疫情暴发流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入境人员筛查和检疫监测。对来自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入境人员,要实行严格的医学排查,根据国际、国内疫情变化调整相应管理标准和措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各市、县政府要加强对社区防控工作的领导,完善应对预案和措施,加大社区防控力度。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加强对归国人员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和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市、县的部署,积极做好对辖区居民的防控宣传教育;组织居(村)民参与传染病防控活动;积极收集、报送相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为居家医学观察和自行居家观察的人员做好服务保障。在居(村)民委员会的配合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做好社区防控措施的落实工作和对归国人员健康状况的社区监测。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配合做好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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