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清理整顿的时间安排
在2009年7月底前,各地要集中力量对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进行清理整顿。集中清理整顿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底前)。各市、县(区)价格、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具体措施,并进行宣传动员。各部门要对本系统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按附表要求填写,凡不利于企业生产和产品流通的规定,要及时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6月30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
(二)集中清理阶段(7月中旬前)。各市、县(区)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全面清理,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附表填写,将情况于2009年7月15日前分别上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将对各地和有关部门上报的清理情况进行甄别后,提出取消或降低收费项目、标准的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政府网站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重点检查阶段(7月底前)。各市、县(区)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涉及企业收费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清理整顿的各项措施,严厉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将在各部门、各市、县(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于7月下旬组织专门力量进行重点抽查。
四、 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收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等一系列方针政策的重要措施。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二)密切配合。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主动做好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价格、财政部门的工作,使清理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清理整顿工作既要全面深入,又要突出重点。各地要将涉及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商品进出口、产品质量监督,以及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领域,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坚决制止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强化监督。各地要加强新闻宣传,动员各地方力量参与监督。要加强价格举报工作,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并及时查处企业反映的乱收费行为。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