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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
(宁价费发[2009]33号)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生产流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439号)精神,决定在全区开展涉及企业生产、流通环节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清理整顿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的范围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垄断企业收取的涉及企业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收费。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收费;

  (三)涉及企业的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

  (四)其他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行为。

  二、 清理整顿的政策措施

  (一)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按程序和权限批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在征求企业意见基础上,研究提出取消(停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要坚决取消地方出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二)全面清理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以及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属于政府定价的,各地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并严格限定收费范围和收费频次。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承担并收取相关费用,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三)专项治理强制企业参加社团、评比、培训等方面的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团和不必要的会议、培训、学术研究、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并收取费用的,作为乱收费行为查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企业购买产品、接受指定服务,从中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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