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要求,对因历史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或改变使用功能的房屋,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出具同意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意见,即可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具体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五、放宽注册资本的要求,设立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0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延长企业出资期限,对守法经营,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出资的企业,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外商投资企业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
六、扩大股权出资范围,自2009年3月1日起,股权出资登记范围扩大到各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进一步完善股权出资登记,放宽动产抵押登记条件,简化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切实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
七、试行就近登记制度,市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规范登记注册的条件、程序、要求,实行统一、规范、标准的操作方法。在同一分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可到居住地附近或本人认为方便的工商所申请注册,发照后按经营地址由辖区工商所认领经济户口。
八、试行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制度,凡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范围不含一般经营项目,仅申请许可经营项目而暂未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即经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书面承诺后,可先行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待企业取得有关前置审批许可后,再依法核准经营范围。
九、建立“网上注册大厅”,在网上全面公开准入要求和办照指引,实现所有登记注册业务均可从网上下载表格,方便申请人一次性准备好全部申请资料,避免多次往返和排队等候。办理进度和结果可通过网上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