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68号)
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公平、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内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合法性原则。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
(二)坚持合理性原则。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与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行政相对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基本平衡,避免过罚失当。
(三)坚持教育先行原则。在制订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应当贯彻“教育先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基本一致原则。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在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上,建立全省本系统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各市、州、县相关部门制订的裁量标准与省级制订的裁量标准相差较大的,应当及时修订。
(五)坚持公开原则。细化量化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三、方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