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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十九、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或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由市长或按工作分工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如向上级请示、报告、申请项目立项、资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重要的国民经济指标调整,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等,或涉及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或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由有关副市长审核后,送市长签发。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省政府各部门的公文,按工作分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报送省政府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十、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涉及几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或涉及市人民政府机构、人事、资金、资产及规划、政策和管理权限等调整利益和职权关系的,按市人民政府公文发文送审程序办理;系市长、副市长批示办理的,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发文,属日常工作的,按工作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或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签发;涉及工作分工交叉的,经有关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核或会签后,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注重实效。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见报的或通过传真形式下发的,不再另发文件。除重要会议外,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报告、讲话,主要内容已印发会议材料的,会后一般不再印发文件。

  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属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各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市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发文;文中应注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各部门对确需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事项,上报时须提出明确要求并说明理由。

  五十二、要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公文电子化工作,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实现公文处理无纸化,确保公文流转高效、准确、安全。

第十章 作风纪律要求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都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断强化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节俭意识,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全面推进全市人民政府系统政风建设,树立起负责、为民、干事、廉洁的政府形象。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要增强党性观念,严肃政纪,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对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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