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需要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列席;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长报告,请假得到批准后列席单位还应委托并充分授权副职领导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一律视为该单位意见,不准出现会后推翻、否认表态意见的情况。
四十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长或副市长签发。专题会议讨论的事项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需提交市人民政府进一步研究的,不发专题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形成的协调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委托人,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发会议纪要。
四十四、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下大气力精简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实行网上电子公文传输的,还应当符合电子公文运转的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与根据,提出办理建议。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工作程序及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市长、副市长一般不直接审批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并按规定程序送批的文件。凡是上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的文件,公文运转每个环节的办理人都应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还要详细说明情况,切实负起责任。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提议,由市长签署。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