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讨论需要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和其它需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次。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市政府组成部门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
三十九、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市直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确定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安排的重要工作以及市长、副市长分管范围内涉及较多部门、工作交叉的问题;
(二)讨论决定向上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三)市长、副市长通报工作情况;
(四)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精神;
(五)研究市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六)研究提交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七)研究决定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八)其他如涉及追加财政预算、重大项目立项等须经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四十、市长、副市长按工作分工或受市长委托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需要时,可委托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处理专项问题。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长、副市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市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业务事项;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处理具体问题的协调实施事项;
(五)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或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涉及面较广的具体问题所作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七)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体业务事项。
四十一、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市长或召开会议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