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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和及时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章 会议管理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召开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委的决议、决定和重要指示;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遇重要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和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县(市)区长列席;可以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厅、福州警备区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公民列席。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市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措施和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

  (四)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的态势,研究对策措施;

  (五)讨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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