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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立法效果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补充完善。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涉及法律的事项、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报送市人民政府审定前应当经过法律论证和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涉外、涉港澳台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六、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七、要完善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要建立健全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和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加强政务网站建设,及时公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中国福州门户网站、《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要依法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政府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市人民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办理议案和建议;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定期向其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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