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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十六、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预测预警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财政预决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规章、大型项目建设等重要事项,在提交市委决策、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或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前,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以法律、法规、规章及基础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事前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及时向市委报告。对依法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应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主动提请审议决定。对全局性工作和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应主动与市政协协商,并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省人民政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将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并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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