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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市长出国(境)访问或出差期间,可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对于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市长报告;对于政策性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市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市长商量决定。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要着眼政府工作全局,依法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精诚团结,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

  十二、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不断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十五、围绕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有效发挥不同公共服务主体的作用,扩大公共服务的供给,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逐步形成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有效规范公共服务行为,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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