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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榕政综〔2009〕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6月22日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福州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共福州市委的领导下,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的决议、决定,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市人民政府工作的要求是,认真落实“四谋发展”的实践主题、“四个重在”的实践要领、“四个关键”的实践要求、“四求先行”的实践方向,以“海西应先行、福州走前头”为实践载体,突出省会中心城市的重要、重点、重心作用,坚持“四责”,发挥“四力”,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努力在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打基础、挑大梁、树形象、走前头。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强化加快发展、依法行政、讲求实效、从严治政的责任;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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