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5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国务院新修订的《
森林防火条例》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我市森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保护全市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立即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于3月15日前向社会予以公布。遂宁经济开发区、河东新区、创新工业园所托管的森林,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由船山区人民政府负责向社会予以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