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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全民创业工作的通知

  (七)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民创业的培训、指导、协调、统计、服务等工作。要整合社会资源,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构筑支持创业的服务平台,通过创业指导为创业者和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培训、管理、策划、融资、人才、技术以及会计、税务、法律、劳动保障、外贸等方面的代理服务,努力构建起功能齐全、品种多样、方式规范的全民创业服务体系。
  (八)实行一站式服务。各区县要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全民创业项目代办中心”,为创业者提供企业准入登记、行政审批、缴纳规费、申办证照等全方位服务。
  二、培育创业主体,进一步壮大全民创业力量
  (一)鼓励各种形式的创业。按照“非禁即许”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种形式创业,包括本土创业,外来投资创业;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加快发展民营企业;兴办大企业,创办中小企业;经营实业,经营非实业;实在资本和有形资产投资,非实在资本和无形资产投资等各种形式。广泛动员民众不拘形式、不拘规模,自主创业。鼓励各类经营型和管理型人才创办企业、经济实体和社会中介组织。
  (二)大力扶持初始创业。凡以自主创业方式实现就业或再就业的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七类人员从事初始创业活动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均属于创业扶持对象,均可享受有关鼓励创业的扶持政策。
  (三)鼓励科技人员创业。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以各种形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科研机构、高校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中离岗领办或创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允许本人3年内保留其与原单位的工作关系。3年内,回原单位继续受聘或竞争上岗的,享有与连续工作的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批准,并签订离岗期间关于工资福利、各项保险等书面协议。
  (四)引导农民自主创业。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享受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把在城镇创业的外出务工人员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给予从事种养殖业的外出务工人员小额信用贷款支持。鼓励农民就近就地创业,对从事高科技种子、种苗产业或其他新品种生产的农民提供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从事规模种植、养殖的农民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技术指导。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引导土地规范流转。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村公用事业建设。积极培育一批技术先进、带动范围广和市场竞争力强的大型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三、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全民创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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