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数额较大、使用单位非经常性预算以及批复文件要求设立专账或实行报账制的项目,应当设立专账或实行报账制管理办法。在资金报账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规范报账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凡超过2000元的必须转账支付(差旅费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财政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严禁截留、隐瞒、坐支、挪用,严禁使用非法票据。行政事业单位凡是使用非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收费(事业单位经营性收入除外),一律视为乱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有权拒绝报账。
第二十四条 推行绩效考评制度,要建立健全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效益和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循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成本核算和资金管理,并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规范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不得截留、挪用、滞留,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等。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和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事前审核检查、事中跟踪监控及事后追踪问效工作,强化监管职能,对资金安排、拨付与管理到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的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凡是专门要求反馈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资金申报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全面、真实的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检查的书面报告,并将书面报告副本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重大建设性专项资金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报告制度。各区县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报上级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