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资金的设立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以及中省和市的有关政策精神,在充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设立财政专项资金。
  第八条 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具备以下要素:设立的必要性、具体目标、资金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等。
  第九条 财政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更改,执行过程中确实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资金的分配

  第十条 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下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要求,结合财力状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确定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及规模。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排序和报批。
  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采用因素法等客观办法进行分配,避免随意性,杜绝人为因素,提高资金分配的规范性、合理性、科学性。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资金使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申报上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由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上报文件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立项应当推行专家评审制度。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评审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上报的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并依据项目评审报告确定项目是否立项。
  第十四条 实行中省级项目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应当根据中省的有关办法确定投向重点和分配办法,并组织选择项目向中省申报;实行市级项目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并下文批复;实行市或县级项目管理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县按照上级项目指南的要求自行组织审批,同时将审批结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中省专项资金,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报告;需要进行二次分配且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将方案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