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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调整土地用途、建设容积率等土地使用规划条件的;

  (六)擅自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非法低价、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七)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审批手续,或者其他违反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八)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等形式作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导致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的;

  (九)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十)不执行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整改意见和建议,整改不落实或者整改不力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问责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诫勉谈话;

  (六)停职反省;

  (七)劝其引咎辞职;

  (八)责令辞职。

  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其中作出停职反省、劝其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处理的,应当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监察局发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部门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初步调查核实后,向市长提出对该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启动问责程序的建议,由市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市长也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直接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第八条 问责程序启动后,市长组织召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直接研究问责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市监察局调查核实。

  第九条 市监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示,依法开展调查工作。市监察局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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