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年内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或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或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三)违反规定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承诺或者同意边建边报、先建后报、少报多建、“以租代征”等发生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或者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含农用地转用计划)批准用地的;
(五)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或者对国务院明确禁止供地的项目提供建设用地的;
(六)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批准采用划拨方式,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而批准采用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的;
(七)违反规定批准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非法低价、无偿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八)擅自设立各类开发园区、扩大开发园区范围使用土地的;
(九)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等形式作出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决定,导致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发生的;
(十)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不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土地管理工作的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其他应当问责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部门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首长问责:
(一)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违反规定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承诺或者同意边建边报、先建后报、少报多建,以及以“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土地的;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三)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申报、报批等过程中,谎报、瞒报用地位置、地类、面积等弄虚作假的;
(四)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而采用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或者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和出让结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