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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等10件规章部分条款和废止《武汉市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1日)修改

武汉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
(2009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武汉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区人民政府区长,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主任,市人民政府部门主任、局长(含主持工作的行政副职,下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土地管理职责,致使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突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是本行政区域执行土地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管委会的行政首长是本管理区域执行土地管理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管理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市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首长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土地保护责任。

第二章 问责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土地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对行政首长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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