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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四)请求志愿者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有获得志愿者组织帮助和服务的优先权;

  (六)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要的条件和安全保障;

  (七)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五条 志愿者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者组织安排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遵守志愿者组织的章程和制度,维护志愿者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妥善使用和保管志愿服务证及志愿者标识。

  第十六条 鼓励志愿者主动联系志愿服务岗位。注册志愿者个人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告知所属志愿者组织。

第四章 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志愿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残助弱、支教助学、医疗卫生、科技推广、环境保护、抢险救灾、青少年服务、治安防范、法律援助、社区服务、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服务等社会公益服务。

  第十八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志愿者组织章程的规定开展志愿服务,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志愿者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志愿者组织或者志愿者的名义、标识进行营利性或者非法活动。

  第十九条 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和互相尊重的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第五章 志愿服务经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志愿服务事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基金。

  志愿服务基金应当用于:

  (一)对志愿服务活动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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