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防治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长和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做到领导、机构、职责、任务“四落实”,层层签订责任书,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制定本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切实落实预防措施
认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摸底,编制本地区2009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段、已有险情征兆的地质灾害点设立警示标志,落实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及监测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三)加强预警预报,及时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体系,及时组织应急避险,杜绝人员伤亡和重大地质灾害发生。
(四)协调配合,通力合作
各区、县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互通情报,确保防灾政令、信息畅通,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防治措施。如发生地质灾害,要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做好灾情的应急调查及善后处理工作,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减少灾害损失。
(五)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要进一步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逻制度、灾害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在汛期,各区、县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生突发事件必须迅速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市府办24小时值班电话:0825-2317618;市国土资源局值班电话:上班时间:0825-2311321,节假日及下班时间:0825-2321562)。
(六)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杜绝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
认真贯彻执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点的跟踪管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矿企业的安全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加大对破坏地质环境、造成地质灾害行为的处罚力度,杜绝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