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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车辆等“四小车”非法营运和交通违法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法制部门负责会同运管、交警、残联等部门抓紧研究制订相关的地方政府规章,为全面查处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提供法制保障。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做好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整治的相关配合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对残疾车销售渠道的管理,对不规范的残疾车销售点要严肃查处。
  宣传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做好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使广大市民群众认清残疾车等“四小车”非法营运的危害性,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全社会积极参与、配合整治工作的氛围。
  五、整治措施
  (一)坚持依法查处。
  1.无牌无证残疾车禁止进入市区行驶。违反规定的,一律由交警先行扣留车辆,并依法处理。
  2.残疾车、正三轮摩托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3.对残疾人(指下肢残疾人)驾驶本地牌照残疾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运管部门暂扣残疾人证,交由各辖区残联处置;无残疾人证人员驾驶残疾车从事非法营运的,暂扣残疾车,交由各辖区政府处置。
  4.对驾驶外地牌照残疾车从事非法营运的,由运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暂扣车辆交各辖区政府,由各辖区政府负责将车辆运回原藉,相关运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5.擅自改装残疾车,特别是用于非法营运的,由交警部门依法收缴非法装置。
  (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
  1.在摸清杭州籍和暂住杭州的外地残疾人底数的基础上,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街道办事处以及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走访辖区内残疾人家庭,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状况,进一步落实2004年“四小车”整治时确定的对残疾人的保障政策。同时,宣传有关残疾人政策和法律法规,使残疾车主承诺遵章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秩序。
  2.如残疾人违反其作出的不从事违法经营的承诺,出现本地残疾人自己使用有牌有证残疾车进行非法营运,或出租给他人用于非法营运的,其残疾车由执法部门予以收缴。
  3.对反复从事非法营运的人员,市残联要列出名单,将相关信息通报各区,由各区整治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前往其居住地进行专项教育。对屡教不改的非法营运人员,要实行专项登记制度,由各区将非法营运的相关信息登记在案,并负责对其进行集中的法制教育,必要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
  (三)实行抄告单制度。对非法营运的当事人,由公安交警部门或交通(运管)部门每月将违法当事人的交通违法或非法营运行为抄告市民政局、市残联。市民政局、市残联要及时告知所在区民政局、残联和街道、社区,并将该信息登记在案,加强日常的教育管理工作。
  (四)加大重点区域和行业的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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