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履行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将消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监控、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的培养;要针对本地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建立以消防队伍为主力军的应急处置力量,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各区(县)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大消防安全检查力度,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开展专项治理,消除重大火灾隐患。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市区县两级每年要开展两次以上专项督查。
三、完善消防服务体系,夯实消防基础
各区、县政府要按照
《消防法》确定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要求,完善社会消防服务机制;积极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在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存储、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中开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的监督,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照法律、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规范开展;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力构筑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控火灾工作的局面。
四、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工作
要强化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重大问题在消防工作联席会上讨论的机制,推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的完善和规范实施;对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要及时发现并组织有关方面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消防执法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依法履行消防执法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执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