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市级领导提出城市管理整改要求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二)对市级督查部门或专项城市管理督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及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三)对市委、市政府及专项创建国、省城市品牌指挥中心下达的各项城市管理目标任务未按时按质完成的;
(四)不及时整改所负责区域脏、乱、差现象,经媒体曝光或市民反映投诉,仍不整改的;
(五)对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超场所经营的行为管理整治不力,致使乱摆乱卖现象严重,影响市场、街道环境整洁和妨碍交通的;
(六)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乱停乱放以及车辆和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管理整治不力,严重导致交通秩序混乱,影响城市交通顺畅的;
(七)对乱设乱贴广告以及其他乱挂乱刻乱画行为管理整治不力,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公共场所环境整洁的;
(八)对施工现场未封闭、噪音扰民和扬尘污染等违章施工行为,以及不及时清运、乱堆乱倒建筑垃圾或在运输途中撒漏建筑垃圾的行为整治不力,严重影响街道、市容环境整洁和周边居民生活环境的;
(九)对小街小巷硬化改造不力或环卫设施设置管理不到位或物业管理不规范或违章建(构)筑物整治拆除不力或“城中村”、“裙房卡口”整治不力的;
(十)因城市管理工作不到位,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质询、批评的。
第六条 其他影响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的行为和事项,按照效能建设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城市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告诫、诫勉;
(四)扣减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分1-5分;
(五)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辞退、解聘。
以上处理方式可单独或合并使用。
过错行为构成违纪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市监察局、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在日常城市管理督查工作中按照有关程序对过错责任直接追究;相关城市管理工作部门或专项创建国、省城市品牌工作办公室也可以提出城市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建议意见,交由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效能办、市目标办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