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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城市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94号)


船山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城市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遂宁市城市管理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城市管理长效工作,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发〔2009〕13号)、《四川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遂宁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及处理暂行办法》(遂委办发〔2005〕21号)、《遂宁市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遂府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遂宁市市城区城市管理工作目标任务的市级部门(含三园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船山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部署、执行、督促检查不力,致使城市管理工作不能顺利开展的;
  (二)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如期完成城市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和目标,工作效能低下,市容环境卫生问题突出的;
  (三)对有关部门依法提出的关于城市管理工作书面的执法通知不及时办理并给予回复的。
  第四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管理审批事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规定审批建(构)筑物等建设项目,影响市容市貌整洁、污染环境或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的;
  (二)违反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规定审批市场、摊点、商业建筑、娱乐场所等设施建设及布点,对主要景点景区、宾馆、居民小区、公园、车站、码头、广场等旅游线路和公共场所环境造成影响的;
  (三)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审批发放《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第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城市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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