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渝农发[2009]24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行为,防止外源性动物疫病传入,保护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奶牛场卫生及检疫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的检疫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乳用动物,是指奶牛、奶山羊等。
本办法所称种用动物,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合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等。
第四条 市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引进后的乳用、种用动物的隔离观察和检疫工作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
第五条 市外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输出地应为非疫区;
(二)输出乳用、种用动物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在输出前6个月内未发生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
(三)输出乳用、种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输出种用动物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种畜禽生产经营资格;
(五)输出乳用、种用动物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养殖档案;
(六)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应免动物疫病的免疫抗体水平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 输出的乳用、种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
(八) 输入地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九) 输入地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隔离观察场所。
第六条 申请市外引进乳用动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庆市引进乳用动物检疫审批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