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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黄政发〔20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集体决定制度、实施后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将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广泛听取和吸纳各方面的合理意见;按规定应当听证的从其规定。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机关“规”字文件,不得发布施行;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布和备案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实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大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市政府确定自2009年起,建立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专题法制讲座制度和集中学习培训制度,每次政府常务会议前组织学习与即将审议的重大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应比照执行。要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培训和考查测试情况,作为公务员录用、任职、考核和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时,法律知识不得少于相关考试内容的20%,对新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须参加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法律知识考试;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在任职前考察时应考查其依法行政情况和测试其相关法律知识;每3年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轮训及测试,适时组织对新颁布的重要法律的学习和考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学法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依法行政知识学习培训的组织、指导和检查,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任用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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