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序号
| 出台单位
| 文件或
措施名
| 主要内容
| 负责落实单 位
|
| 47
| 省国土资源厅(鄂土资发
﹝2008﹞
115号)
| 关于创建绿色通道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 1、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范修编工作,拓宽建设用地新空间;
2、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保障经济发展用地需求;
3、积极主动做好项目用地预审,推进项目建设用地前期工作;
4、适当扩大先行用地范围;
5、建立用地信息沟通协调前置制度,加大统征包干协调工作力度;
6、优化审批程序,实行直通车制度;
7、进一步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8、强化效能监督,最大限度提高审批效率;
9、规范用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 市国土资源局
|
48
|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市字
﹝2009﹞7号)
| 省工商局《关于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鄂工商文﹝2008﹞235号)
| 1、 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夯实基础;
2、 积极做好服务“三农”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 深入整顿规范市场秩序,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4、 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扩大内需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 市工商局
|
49
| 国家工商局(工商市字﹝2009﹞7号)
| 《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鄂工商市﹝2009﹞26号)
| 1、 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水平;
2、 强化措施,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经营秩序;
3、 加强监管,努力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农村市场环境;
4、 抓好维权,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
50
| 省工商局(鄂工商文﹝2009﹞5号)
| 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的意见
| 1、 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
2、 简化市场准入程序;
3、 缩短市场主体准入时限;
4、 下放市场主体准入权限;
5、 改进市场准入服务。
|
51
| 省工商局(鄂工商市﹝2009﹞29号)
| 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 1、 扶持市场主体发展,保持市场活力;
2、 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3、 服务农村市场发展,拉动农村消费;
4、 加大消费维权力度,提振消费信心;
5、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保障流通业发展。
|
类
别
| 序号
| 出台单位
| 文件或
措施名
| 主要内容
| 负责落实单 位
|
| 52
| 省工商局(鄂工商建﹝2009﹞41号)
| 关于开展优化消费环境、服务扩大内需维权执法主题活动的通知
| 1、 加强维权宣传教育;
2、 加大专项维权执法力度;
3、 健全完善12315行政执法体系。
| 市工商局
|
53
| 省经委(鄂经企业
﹝2009﹞17号)
| 关于做好缓解当前生产经营困难保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
| 1、着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难问题;
2、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市场;
3、切实推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加快产业升级;
4、大力推进管理创新,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5、创造良好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6、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千方百计保持社会就业形势。
| 市经委
|
二、严格按国家、省规定执行的39项
| 54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8﹞170号)
|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 1、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2、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一次必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3、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55
| 财政部(财金
﹝2008﹞185号)
|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划》的通知
| 1、凡依据银监发﹝2008﹞23号文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划》;2、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3、各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发展。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类别
| 序号
| 出台单位
| 文件或
措施名
| 主要内容
| 负责落实单 位
|
| 56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0号)
|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41号)
|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产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
57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7号)
|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39号)
|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1、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时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2、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3、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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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
| 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6号)
| 自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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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120号)
| 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
| 1、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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