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就业技能培训的意见
为鼓励劳动者通过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提升就业层次,充分发挥职业培训对于促进全方位就业和服务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作用,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就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省籍务工人员,有培训就业愿望,身体健康,年龄在16周岁至50周岁之间的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可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享受政策性培训补贴。
重点开展以下四类人员的培训:一是失去工作、需要提升就业技能的返乡农民工;二是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未能继续升学的人员(农村“两后生”);三是2009届前毕业未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我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属于我省生源的省外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四是因企业停产或经济性裁员而新增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并进行了失业登记的。
二、培训机构
政策性补贴培训限定在我市认定的2009年政策性补贴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和省厅认定并在我市备案的特别培训定点示范机构。
三、培训类型和时间
各定点培训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开展技能就业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该工种国家职业标准(行业标准)需达到的规定课时,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1.5倍;为初、高中毕业生开展预备制培训,培训时间为6-12个月,最高不得超过规定课时的2倍。每天的培训课时不得超过6个课时,实操培训时间为总课时量的70%以上。
四、培训形式和等级
培训开展的形式以集中住宿式培训为主,每班不超过60人。
培训层次以初级技能和专项职业技能为主,对持有初(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对象可以开展中(高)级技能的培训。
五、培训对象的调查、登记和组织
(一)培训资源状况调查
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及村级劳动保障服务站,做好有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的资源调查,并依托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各类培训对象资源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二)登记受理
1.户籍为我市的培训对象,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申请登记;
2.户籍为我市以外、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本省培训对象,到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登记审核;未持有我市居住证的本省培训对象,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申请登记;
3.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外省籍务工人员,到本人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申请登记。
(三)申请资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和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省籍在筑务工人员还需要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培训申请的审核
培训对象登记时,应填报《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附件2),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其基本情况,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对补贴培训对象的身份核实后,在2个工作日内报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审核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员在5个工作日后到培训登记申请受理机构询问审核结果或领取经审核同意的《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五)培训组织
培训对象持《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可自愿由当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统一组织集中输送到各定点培训机构,也可自行选择定点培训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不得违背培训对象个人意愿强制组织培训对象到各定点培训机构。
培训对象到各定点培训机构报到后,各定点培训机构和培训对象签署《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附件3),明确培训机构代培训对象申请补贴的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若培训机构向培训对象适当收取培训费、食宿费等的,还要向学员公布经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六)《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的管理
《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培训对象提交定点培训机构,另二份分别由区(市、县)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保障所保存。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的统一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要对审核批准的《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做好分类统计,建立好培训对象基本台帐备查。
六、培训实施
(一)培训开班审批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必须经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方可开班。违反规定或擅自开班的,将不予认可。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范围、程序、时限、培训规模等要求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开班进行合理有序审批。
培训对象大部分为劳动保障所集中输送的,开班审批、培训监管、资金拨付等由输送人数最多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培训对象大部分为自行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开班审批、培训监管、资金拨付等由定点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二)申报材料
1.《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表》(附件4)。培训专业为首次开班的,应附学校现有教学场地及设备情况表、教学设备明细表、培训管理人员情况表、自有师资简况表等;
2.每位培训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3.每位培训对象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
4.《贵阳市就业技能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5);
5.教学计划、课程安排、新增授课教师资质证明及培训教材。
(三)培训开班审批要求
1.开班审批工作时限:自开班资料收齐之日起5个工作日。
2.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由专人受理培训机构开班申报资料,对资料存在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培训机构进行一次性告知。
3.符合条件同意开班的,出具开班通知书并通知学校开班。不符合开班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向培训机构告知原因。
七、培训考核
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学员进行结业考试,按程序组织学员申报技能鉴定,并将培训和鉴定情况报学员登记的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培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培训结束后,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区(市、县)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委派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学员实施鉴定。其中:专项能力、初级工的技能鉴定由各区(市、县)职业技能鉴定办公室负责,但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市鉴定中心备案;中级工、高级工的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技能鉴定实行督导员制度,考核过程全程监督。劳动保障部门对鉴定合格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
八、补贴标准和拨付比例
(一)补贴标准
1.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用为150元/人,其中:招生宣传组织费(含送往培训学校的单程车费)120元/人,培训监管费30元/人);
2.书本、资料费:50元/人;
3.教学课时(含耗材)费:每课时2.5元/人;
4.水电场租费:3元/天.人;
5.食宿费:13元/天.人。
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用按实际培训并参加鉴定考核的人数计算。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组织具备条件的培训对象成批输送到各定点培训机构,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给劳动保障部门,再由劳动保障部门按项目和标准支付给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
招生宣传组织监管费用必须专项使用,不得截留、挪用等,区(市、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应建立经费使用台账。
(二)培训及鉴定结束后,根据验收合格的培训天数和参加鉴定考核人数,拨付书本资料费、水电场租费、食宿费。根据验收合格后的培训有效课时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单项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拨付60%的教学课时(含耗材)费;对六个月内实现就业(以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劳动保障所出具的灵活就业[以缴纳社保手续为准]、创业[以提供营业执照或劳动保障所核实稳定开业3个月以上的证明等相关证明为准]等相关证明为准)的,再按实现就业人数拨付余下40%的教学课时(含耗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