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团组织推荐的项目可享受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优惠政策,否则,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
(三)贷前调查。基层信用社(含客户经理部,下同)会同乡镇(街道)团委深入农村(街道),依靠村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调查农村青年优秀创业项目,对符合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的项目,由基层信用社会同乡镇(街道)团委共同填写《农村信用社农户经济信息档案》。
对借款申请人申请额度在基层信用社权限内的,基层信用社按规定办理。对超过基层信用社权限的,基层信用社按规定上报县联社。
(四)贷款审批。基层信用社和县联社按相关规定独立对贷款项目进行审查、审批。贷款审批由农村信用社独立进行,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
农村信用社与团组织每季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和教训,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布署工作。
第十四条 借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书:借款申请书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情况、经营情况、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等;
(二)借款人及配偶、抵押人、联保人身份证、结婚证及当地常住户口本,借款人近期彩色照片;
(三)从业经历、收入状况及经营现状简介,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纳税凭证等);
(四)借款人获得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五)按期还款承诺书、允许农村信用社向社会公开其信用状况授权书;
(六)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 贷后检查。农村信用社应加强贷后管理,密切关注贷款质量,定期回访客户,了解和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帮助借款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水平。
各级团委要及时跟踪了解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实施情况,对借款人开展诚信教育,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贷款管理工作,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要加强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档案资料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合法、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 对借款人违约的,农村信用社有权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采取处罚措施。
第五章 推进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团委要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争取由财政、企业、企业家出资成立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贴息或作为奖励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