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具体创业项目、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
(三)借款人在当地农村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有一定业务量发生,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资信良好,具有清偿贷款本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七条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可采用小额信用、抵押、质押、自然人担保和法人担保等担保形式。
第八条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贷款额度要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创业投资规模、道德品质、信用记录、自有资金、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等因素进行评级授信。符合信用户条件的可实行信用贷款,但额度原则上控制在3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含联保)贷款额度视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期限要与贷款实际用途、生产周期、还款来源相匹配,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条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的基准利率上浮20%。
第十一条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于具体创业项目的经营。
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要及时纳入贷款营销范围,在控制风险、择优扶持、独立审贷的原则下,应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缩短贷款操作时间,做到优先受理、优先调查评估、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建立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各级农村信用社和团组织要共同组织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挖掘推荐。由村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深入挖掘推荐农村青年优质创业项目。被推荐的借款人填写《河北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申报表》(一式两份)分别交当地基层农村信用社和乡镇(街道)团委。
(二)初步筛选。基层农村信用社会同乡镇(街道)团委对借款人进行初步筛选。乡镇(街道)团委将筛选结果报团县委,团县委进行筛选后,将对项目的意见通知乡镇(街道)团委。乡镇(街道)团委按照团县委通知将项目推荐给基层信用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