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团省委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信联发〔2009〕81号)
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各团市委、团县(市、区)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帮助和扶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推动农村改革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省联社会同团省委制定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农村青年创业过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完善农村青年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和帮助农村青年成为农村创业和致富的带头人,促进广大农村青年就业创业、增收致富,根据
共青团中央、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的指导意见》(中青联发〔2008〕42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是农村信用社向具有创业愿望和一定经济基础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青年发放的小额贷款。
第三条 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办理遵循“规范操作,风险可控,农村信用社独立决策,共青团辅助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省联社和团省委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团省委农村青年工作部。各设区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解决我省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关系,组织宣传政策,督促工作落实。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农村青年。对被评为省级以上(含省级)创业致富带头人称号的青年农民典型、河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青年领办人协会会员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