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发〔2009〕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10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黄冈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
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08〕5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临时机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未设立法制机构的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指定相关部门、科室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室依照其职责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