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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

  3.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和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

  4.负责对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并负责对市(州)、县(市)的比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

  5.负责对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自动监控设备报废更新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

  6.负责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的定期考核;

  7.负责制定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

  8.负责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9.负责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稽查。

  (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州)辖区内非国控企业和由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

  3.对市(州)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4.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5.负责市(州)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6.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是否需要报废更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非国控企业和由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

  3.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4.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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