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需转至基层分局调查、处理的,则承办处室应于2个工作日内转至相关分局,分局于10个工作日内拟写回复意见上报,并经承办处室审核后报送分管局领导审阅后答复纳税人。如问题复杂,可向纳税服务处说明情况提出延缓办结的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0工作日;
(4)承办处室将回复意见送纳税服务处。
(三)纳税人呼声回访、反馈
1.纳税服务处汇总各处室回复意见;
2.纳税服务处跟踪纳税人呼声的办理情况,对承办处室和分局已经办结事项进行满意度回访,收集纳税人对于办理情况的反馈意见;
3.纳税服务处编制《信息反馈》。对重大政策或社会阶段热点问题提请相关处室以问答形式拟写“政策解读”一并报纳税服务处分管和局主要领导;
4.局主要领导对《信息反馈》无重办批示意见的,即作办结;有重办意见的,则按本流程(二)要求处理;
5.纳税服务处按照局领导批示要求,汇总各处室“政策解读”文件传递至办公室;
6.办公室集中将“政策解读”文件在税务网站“政策解读”专栏刊登。
四、处理纳税人呼声具体工作要求
(一)认真处理纳税人呼声
1.依法依规回复。回复意见应当针对具体问题正确解读,正确答复,不能提供含糊的、无意义的或模棱两可的回复,更不能提供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观臆断的回复。
2.规范个案操作。对无法用知识库标准答案回复的个案问题,处理人员采用电话方式与纳税人沟通、回复后,应完整记录在案,以便提供给“12366”热线管理部和基层税务分局,作为统一的对外回复口径。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通过信息化手段,建设处理纳税人呼声的统一工作平台,将分散在各信息化系统或纸质流转的信息,逐步实现程序化的收集、处理和督办等应用。
(三)加强分析和总结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对纳税人呼声的分析、总结,对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提炼、归类,对涉及纳税人权益的应及时提出面上解决方案,通过对纳税人呼声的处理,寻找自身管理疏漏,进而优化管理举措,提高服务水平。
(四)加强督查和考核
纳税服务处负责对纳税人呼声处理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并对落实局领导批示意见的执行情况开展督查。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建立对应的纳税人呼声处理工作机制,指定一个部门专职负责并认真做好纳税人呼声的处理工作,按要求向市局纳税服务处报送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