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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

  (一)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应的处置程序及方法,演练纯熟,确保值守应急人员能够准确、迅速地完成协调处置工作。

  (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主要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城区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领导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现场;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需跨区协调的,相关领导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人员要保持与市政府应急办的联系,及时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三)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完成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后,要及时将事件发生原因、采取措施、损失情况、造成影响、趋势分析、整改措施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报告。

  六、全面实行值守应急工作相关制度

  (一)实行值守应急处置日调度制度。市政府应急办每日通过无线集群系统对承担应急处置的重要单位进行不定时点名调度,各单位要即时应答,服从指挥,遇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要迅速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

  (二)实行法定节假日和特殊时期城市安全运行报告制度。法定节假日、特殊时期(国家、省、市召开重大会议、举办重要活动期间)每日下午4时前,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向市政府报告城市安全运行情况。

  (三)实行值守应急工作安排报告制度。法定节假日、特殊时期的市领导带班和值守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安排并向省政府报告。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提前安排好法定节假日、特殊时期的值守应急工作,并提前3天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四)实行预警信息短信发布制度。市政府应急办在接到国家、省、市不便于对社会公开发布的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利用短信平台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及各地区、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发布,提示做好相关防范准备。

  (五)实行值守应急督查制度。市政府应急办要不定期对各地区、部门和单位值守应急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内容包括领导带班情况、值班人员在岗情况、通信联络畅通情况等。

  市政府应急办要根据督查结果,对工作落实好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信息不畅通、处置不及时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各地区、部门和单位也要对所辖基层单位值守应急情况进行检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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