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4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确保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畅通、处置高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修订沈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沈政发〔2006〕25号)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市政府系统值守应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市值守应急工作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加强值守应急工作,建立覆盖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值守应急体系,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值守应急工作格局,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为构建和谐沈阳提供安全的环境保障。
二、明晰各级值守应急机构工作职责
(一)承担本地区、部门或单位总值班工作,履行值守应急、政务值班职能,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本地区、部门、单位或行业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事项信息。
(三)负责协调、调度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负责传达、落实、督办上级政府领导对应急管理及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指示、批示,并向上级政府及值守应急机构反馈落实情况。
(五)负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本地区、部门、单位或行业值守应急工作。
(六)负责承办本地区、部门或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完善值守应急工作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是市政府值守应急工作的总负责人,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人是值守应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日常值守应急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具体承担。
(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地区、部门和单位值守应急工作的总负责人,其应急办主任为值守应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日常值守应急工作由应急办具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