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梅州城区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梅州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和《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范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行为,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适用本细则。
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包括市直财政核拨经费或核拨补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2009年2月9日至2010年2月9日期间内,在梅州城区(含梅县新城)新购商品房(含二手房);
(二)符合《关于印发梅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等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1999〕34号)规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应向梅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下称“市房改办”)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
(二)《梅州市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呈批表》;
(三)《房地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正式发票以及申请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已按揭的须提供加盖银行公章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优先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申请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并上交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