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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规定的通知


  (三)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村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直接导致饮用水源不安全、影响部分生态环境和物种生存环境,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明显影响居民等敏感区域环境质量,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隐患;

  (四)特别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指可能造成县级以上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需要疏散、转移群众、区域生态功能、物种生存环境严重污染,造成跨市(界)的环境污染事件,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当地正常经济、社会发展的隐患。

第三章 隐患排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本单位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每年至少集中排查一次。

  第八条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范围主要包括: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以及人口密集地区;

  (二)化工、造纸、冶炼、电镀、线路板、矿山开采等以及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经营危险化学物品、放射源单位;

  (三)生产、运输、储存、处理、处置和使用等环节中的环境安全隐患;

  (四)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五)其他需要排查的环境安全隐患。

  第九条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布局是否合理,是否处于环境敏感区域;

  (二)生产工艺是否落后,生产设备是否为淘汰设备;

  (三)企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

  (四)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配套,是否正常运行;

  (五)环境管理、环境安全基础工作是否到位;

  (六)其他可能引发环境安全的隐患。

  第十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底组织对全市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章 隐患报告

  第十一条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行报告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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