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建设局:负责因建设工地事故造成的饮用水源污染处置工作。
(6)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保障启用备用水源的设施、取水口的正常使用,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演练。当发生污染事件时根据指挥部指示,要求自来水总公司采取停水、改进净水工艺、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供水保障措施。
(7)市经贸局:负责对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企业实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加强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推行清洁生产;落实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和有关企业的限产、停产淘汰工作。
(8)市安监局:协助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牵头组织因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市公安局: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查处涉及剧毒品、危险化学品等污染水体的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消防支队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10)市交通局: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运送,做好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污染事件处理的资金保障。
(12)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对饮用水源或周边流域内出现大面积水生生物突发死亡情况的应急处置。对受污染区域农药、化肥的使用、排放,畜禽养殖等情况加强监控,减少排放量。对受污染农作物、水产等提出具体处置措施。
(13)市林业局:规划、管理好水源保护区内的林木种植和防火工作,指导种植生态公益林,保障饮用水源地生态系统的稳定,防止因种植林木和山林火灾等造成水体污染。组织森林公安队伍参与应急工作。
(14)市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
(15)梅州供电局:优先安排处理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用电需求。
(16)市政府新闻办:及时报道突发性饮用水源污染事件情况,告知居民饮水安全注意事项,稳定居民(市民)情绪。
(17)市监察局:负责追究造成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领导、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18)梅江区、梅县人民政府:根据指挥部决定,负责辖区受污染区域的警戒、人员抢救、污染处理工作;对重点污染单位落实停产、限量、切断污染源等措施;必要时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
(19)自来水总公司:根据指挥部或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指示,采取停水、改进净水工艺、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启用备用水源等应急供水保障措施。配合做好应急监测工作。定期进行启用备用水源应急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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