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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占地毁林建坟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对2006年1月前所建的坟墓,以种树绿化遮挡为主,采用乔灌藤相结合办法,最大限度遮挡公路沿线坟头,并由镇村与坟主签订绿化承诺,严禁坟主砍伐坟头树木、清理草木。加强对沿线两侧荒山、河坡绿化,强化沿线新造林地的抚育管理。

  四、部门职责

  清理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负总责,民政、国土、林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依规开展清理整治工作。

  (一)对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依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二)对墓穴占地面积(包括修复、扩建后的祖坟和华侨、港澳台同胞遗体、骸骨、骨灰入粤安葬所建造的坟墓)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对非法占地建坟、非法买卖土地建坟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建坟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四)对毁坏森林、林木以及非法占用林地建坟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殡葬改革有关规定的,除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

  (六)法制部门负责提供整治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作出法律解释;公安部门负责整治过程中的治安维稳工作;信访部门负责因整治引起的一些群众上访事件处置工作。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6月30日)。一是成立机构。各县(市、区)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民政、国土、林业、公安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二是调查摸底。由民政部门牵头,国土、林业等部门统一部署,镇村干部深入“三道两区”沿线实地把辖区区内的坟墓逐座登记在册,明确坟墓地点、建造时间、坟主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出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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