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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梅州市市直转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五、退管费来源

  退管费是指专项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退管机构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为使社会化管理工作有序进行,采取多渠道的办法筹集资金:

  (一)市直国有企业转制时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将预留退管费一次性缴交到“退管专户”。

  (二)市直已转制且预留退管费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按预留费用移交退管费,预留费用余额不足每人600元的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补足,并一次性拨付到“退管专户”。

  (三)市直已转制未预留退管费的国有企业,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按每人600元标准计算总额,列入财政预算并分五年拨付到“退管专户”。

  (四)市直转制后退休的国有企业人员,按新增退休人员每人600元的标准,由托管单位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确认,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一次性拨付到“退管专户”。

  (五)中央、省属驻梅企业退休人员需纳入社会化管理的,由企业一次性按每人3000元的标准将退管费缴交到“退管专户”。

  六、退管费管理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照各街道办、社区实际移交接管中央、省属驻梅企业和市直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退休人数和费用标准,逐年从专户下拨资金,不得提前或超额拨付。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600元、1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缴交标准,以每人每年35元、60元、180元分配退管费(以15年平均寿命计算),直接拨付到接收退休人员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每年元月15日前,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依据上年度本地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机构接收市直转制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和中央、省属驻梅企业退休人员人数,制定下年度退管费支出预算,确定费用总额,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核定的退管费用于每年1月25日前拨付到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收到后应在10日内,将退管经费转拨给接收市直转制国有企业(县级以上集体企业)和中央、省属驻梅企业退休人数的各街道(乡镇)、社区退管机构使用,退管费使用情况每年在社区张榜公布一次。

  (三)退休人员跨县(市、区)、街道(乡镇)流动,导致费用发生变化的,退管费每半年调整一次,由街道办事处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编制增减统计表,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迁出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后将迁出的退休人员退管费余额拨给迁入地劳动保障部门;各县(市、区)内流动人员退管费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调剂。

  (四)退管费用支付范围:用于租用场地、聘请工作人员、组织退休人员开展活动、慰问病残退休人员等开支。

  (五)退管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应接受财政、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社会化管理对象转移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按照户籍所在地管理服务原则,建立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发生跨社区转移的,转出地社区退管服务站出具《梅州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转出联系函》(附件7),并附企业退休人员《梅州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附件8),移交转入地社区退管服务站。转入地社区退管服务站办理有关登记后,转入地社区退管服务站出具《梅州市市直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转入确认函》(附件9)。转出、转入地社区退管服务站在每月月末,应将本社区企业退休人员转出、转入情况报送所在的街道退管服务所,由街道退管服务所报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企业退休人员户籍地与居住地分离,要求将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转移到居住地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社区退管服务站提出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退管服务站开具《梅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转移介绍函》,并附企业退休人员《信息表》,报户籍所在地街道退管服务所审核,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移交居住地街道、社区退管服务所(站)。管理服务关系转移后,一年内不得再发生变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未建立社区基层组织的,待条件成熟后,再纳入当地街道、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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